南天有線電視公用頻道使用規範
一、設立宗旨:為服務社區民眾,宣導政府法令,特成立本公益頻道,以善盡媒體社會責任。
二、開放對象:歡迎政府機關、學校、學術機構、公益團體、本地(社區)民眾善家使用。
三、適播範圍:具公益性、藝文性、社教之節目、短片以及符合本地民眾需求之資訊。
四、播出頻道:第03頻道。
五、申請方式:機關、單位來文,或直接至本公司填表申請。
六、審核方式:依據本公司節目審核作業流程辦理審核。
七、檔期排定:依據申請先後次序安排播映檔期。
八、申請須知:
(一)頻道採全部開放及「先登記先使用」之原則。
(二)同一機關、學校、團體、事業或個人登記使用本頻道,一週內以七個小時為限,同一日內本連續使用者不得超過三小時。
(三)本頻道不得播出商業廣告或刻意廣告化之節目;依新聞局規定廣告與節目分開處理原則如下:
1、節目名稱不得與提供廣告之廠商名稱、產品名稱或廠商負責人姓名有任何連帶關係。
2、節目為某公司提供、該公司負責人不得在節目中致詞或擔任評判員。
3、節目中如涉及營利之場所或風景、遊樂區,均不得提及該場所名稱。
4、節目現場得陳列獎品或當場贈送獎品、獎金,但:
A、陳列之獎品不得特寫獎品之廠牌。
B、陳列獎品不得另行標示某廠牌名稱或廣告宣傳詞。
5、節目主持人宣佈贈獎方法或獎品時,不得強調其特性、功能及價格。
6、對贊助單位表示感謝,應依下述原則處理:
A、感謝贊助,僅得以字幕方式表現。
B、感謝字幕均限於節目即將結束時,隨工作人員名單之後連續打出。
7、電視節目中有關歌曲及著作之處理,除可打出主唱者或作者姓名外,不得涉及唱片公司或出版公司名稱。
(四)依有線電視廣播電視法第四十條規定,節目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:
1、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。
2、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。
3、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。
(五)節目播出後,如經人檢舉有違法令者,申請單位(人)仍應負完全之法律責任,並停止繼續使用公用頻道六個月。
(六)影帶播映後,概不退還,請自行拷貝存檔。